馋嘴的村干部随意到饭店吃喝,欠下两千多元的吃喝费后,以属因公消费为由不予偿还。日前,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该笔餐费由村官个人偿还。
方城县的朱某在2000年至2004年前后,在担任该县博望镇某村村干部期间,到南召县某宾馆吃喝十余次,共计消费3727元,朱某先后共还款1000元。后朱某在村委换届中被选掉,当宾馆向其索要下余2727元欠款时,朱某称该餐费是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所欠,应属村里集体债务,拒不偿还。后宾馆将朱某告上法庭。
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,朱某在原告处消费后,尚欠2727元餐费未偿还,有其所签下的餐单为证,其主张属集体债务,但该餐单上没有村委会印章,法庭不予认可;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后,理应清偿所欠餐费。

